高:随着抗战的胜利,协商建国问题开始提上正式的政治议程。
凡属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坚持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去办,认真履行职责。1982年宪法改变了这一做法,改为由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而决算则自1985年开始,实务中便改由常委会审查批准。
〔41〕 肖蔚云: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蓬勃发展,《中国人大》2004年4月10日,页36。然而,这种新的权力配置是加强人大体制,从制度选择的原意上并无削弱人大地位的意图,也没有改变文本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按照这一法理,国家机构的设立及其职权的配置等应由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在立法尚有较大困难的情况下,至少要由全国人大以决定的形式来处理。已如前述,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对常委会的可能扩权是有所警惕的,在制度上也设计了程序性规范控制方式,但整体制度上缺乏保障全国人大最高地位的体系化的设计。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既然常委会要向人大负责,从逻辑上说两者是彼此独立的。〔20〕 陈丕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页529。事实上,阿尔及利亚战争对于法国当代历史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作为制宪的直接诱因,制宪者也摆脱不了它的影响,因此,它是探讨制宪者的意图和出发点的重要背景材料。
其实卢梭没有哪一方面该对法国大革命‘负责,但的确是他无意之中制造了革命意识和革命实践的文化材料。[58] Elisabeth Zoller,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1999, p.183-184. [59] Elisabeth Zoller,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1999, p.185. [6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册,15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8月9日,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公布了一个法令(Ordonnance du 9 ao?t 1944),宣布1940年7月10日的宪法性法律以及维希政权制定的各项法令一律无效。[8] 1792年9月20日,通过普选[9]产生的国民公会(la Convention)通过决议废除国王,并于9月22日决定法兰西自1792年9月21日开始作为共和元年,即法兰西第一共和。
(7)2008年7月21日第 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Loi constitutionnelle n° 2008-724 du 23 juillet 2008)对法国第五共和宪政体制进行完善,以实现共和国机构现代化,这是第五共和宪法实施之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宪法修改。如果立法权力侵犯了宪法规则,那么它就不能把加入这一侵犯的责任强加于司法权力。
这意味着法国大革命的意识形态确立了绝对尊崇立法权力意志的观点,立法者坚信其有能力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任何解释法律的要求都是多余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宪法委员会对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的考虑,这个在前文中介绍阿尔及利亚事件的时候没有展开论述。[27] 《列宁全集》,第25卷,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就如同发生的那样,惊讶于他们的大胆,制宪者们并不知道如何对待宪法委员会的创立,它们的犹豫既体现在所表现出来的关于宪法委员会的概念上,也体现在这个新机构的组织上。
正是在此历史条件下,戴高乐东山再起出任临时政府总理并决定先进行国内政治改革,而后再谋求阿尔及利亚问题的彻底解决,[35]而重新制定宪法就成了戴高乐政治体制改革中首要的和基本的任务。公民本人及其财产对国防所应负的义务。第四,司法权应该保持独立,以期能够确保对1946年宪法序言和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基本自由的尊重。在实践中,随着普通法院不断利用其手中的权力拒绝登记、执行其所不认可的法令,其逐渐形成对行政权强有力的制约,普通法院的司法权与代表王权的行政权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对立与冲突。
二战结束之后,法国人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选择告别第三共和,重新制宪。有学者就指出:法国对司法审查的反感,一开始来自大革命前地方贵族对司法权力的滥用。
[53] 关于卢梭的学说对于法国社会的影响,弗朗索瓦.傅勒在其名著《思考法国大革命》一书中有这样的评价:天才的卢梭也许是思想史上最超前的天才了,因为他发明的(或揣测到的)东西后来纠缠了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不信任案仅就赞成票核计,并须获全体议员绝对多数始能通过。
第三,政府应该向议会负责。参见,[法]弗朗索瓦?傅勒:《思考法国大革命》,48页。裁决行政纠纷的活动属于行政权的范围,裁决其他纠纷的活动属于司法权的范围,行政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应由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处理,否则便是司法权代替行政权。[79]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56页。那么,这是否也意味着这一条也可以被用来对议会立法活动进行控制呢?因为,第37条第2款和第41条都是有特定的目的的,针对性比较强,而61条则适用范围比较宽,是否可以据此来对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所安排的立法领域的分离进行维护呢?应该说,这样的推断是合理的,但是宪法委员会在1982年7月30日宣布,宪法第61条第2款的目的是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控制,不能用来判断在议会立法和行政立法之间的分权,特别是不能用来保护行政立法的保留领域。此文件不仅确认了诸多个人权利,而且还宣告了国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
如果执行了尚未登记的法令,或该法令虽已登记但执行结果与法院见解相异,法院可认为该执行行为无效,并可处罚该官吏。[38] 戴高乐认为国家元首应该拥有实权,他在演说中指出,政府的行政权力应该来自国家元首。
从这一规定来看,宪法条文有意地规避了合宪性审查和违宪的字样,但是从这一规定本身和宪法上下文之间的联系可以推论:宪法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的职权。(四)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1958年宪法 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的创立是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的一项重大创造,[105]John Bell在其著作《French Constitutional Law》一书中就认为,从制度层面上来看,法兰西第五共和宪法新的主要特征是:总统制,理性化的议会制度和宪法委员会。
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这在某种意义上降低了合宪性审查的价值,当法律违反宪法的规定,不是法律因此而被宣告无效,反倒是宪法要因为法律的规定而进行修改,即修宪是为了适应新的法律的规定,这显然不是通常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所应该达到的效果。
对于这种立法空间的划分需要有特定的制度设计来加以保障,宪法委员会就承担起了这样的责任,即防止议会立法对政府立法保留领域的僭越。同时,它的日常思想和毫无又是那样多变,以至最后变成连自己也料想不到的样子。评议院议员由元老院任命,元老院又被拿破仑所操纵,评议院中反拿破仑的议员又遭到清除,1807年评议院被废除,因而评议院也不可能向元老院提出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参见张千帆:《认真对待宪法——论宪政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外法学》2003(5),560-580页。
被召唤即位的路易十八在圣-图安(Saint-Ouen)发表宣言并提出其复辟的基本主张,他一方面表示接受自1789年以来的社会变革,尊重公民的自由、平等和民主宪政,一方面试图维系王朝法统,因此,他拒绝了4月6日的元老院法令,于6月4日签署了新的宪法文件,即1814年宪章(Charte Constitutionnelle de 1814 - 1ère Restauration - 4 juin 1814)。参看,[英]洛克:《政府论》,下篇,91页。
第2款则规定,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的表决来决定政府的去留。事实上,从这个政权能够给他们带来可以接近的荣光之时起,元老院的成员们很明显地丧失了对于保障宪法所必须的独立性。
参看,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46-52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依此宪法文件,通过公民投票所选出的代表即制宪会议代表,负责起草新宪法。
[26]1852年12月2日,法兰西第二帝国正式建立。参见Dominique Turpin,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 2003, p384. [24] 1848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与美国的总统制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不得连选连任。[104] 另外,超越宪法规定本身,从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来看,宪法委员会作用的发挥似乎也不可能有太大的空间。[54]而理性主义的倾向更增加了这样的判断,美国人在独立之后的那些年里,基于经验认识到法律的不完善性,同一时期的法国人则与此相反,理性主义使其乐观轻率地认为法律不可能不是完美的。
总统拥有行政权,得任命各部部长且不向议会负责,得向议会发布国情咨文。1946年宪法公布实施之后,曾于1954年12月7日通过了只有12条的宪法性法律(Loi constitutionnelle du 7 décembre 1954),对1946年宪法进行修改,试图改变内阁和议会关系的不平衡,以加强内阁的权力,但是效果非常有限。
如果它被立法权力强迫去违反宪法,那么它在其自身领域内就不再是独立主权,且分权原则以及宪法至上的原则就遭到废弃。这是宪法赋予政府权力就自己提出的立法草案打乱正常的立法程序进行闯关,对于政府而言完全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设计。
有学者对此评论认为,西耶斯在谈论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仅把拿破仑视为自己的战刀。相比而言,1793年《人权宣言》比1789年《人权宣言》要更长一些,一共有33条,更强调对于平等的尊重,更重视对经济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其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规定了普选制度,因而也更具有民主的特征。